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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申报第五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2 09:12:3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校内各有关单位:

 

    近日,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五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决定》,启动了第五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工作,现将本届评奖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和我校申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评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的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并实现我市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推动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评审原则

    评审坚持“立足我市,重在应用”的原则,重点向理论结合实际、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及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指导借鉴价值,或者已取得巨大效益的开创性、对策性、应用性研究成果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用性和中青年作者的成果。

 

    三、申报范围

    我校教师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或被县(市)区级以上主要领导决策时采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公开出版或者发表”,是指成果被国内外出版社、报刊杂志社、国内地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公开出版、发表、宣读、播放。“被县(市)区级以上主要领导决策时采纳”,是指长春市作者的成果被本市或本市以外的其他领导决策时采纳,也可以是本市以外的作者的成果被本市领导决策时采纳。)

    研究成果具体包括社会科学领域内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普通俗读物、古籍整理出版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论证报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四、申报规则

    1.著作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出版时间,以该著作出版的版权页的署名和成果出版时间为标准。论文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发表时间,以该成果的署名和成果载体的具体出版日期为标准。咨询成果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采用时间,以该成果的署名以及领导签批或被采纳的具体日期为标准。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成果作者姓名及出版发行时间,以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其自身装帧纸上载明的署名和出版日期为标准。

    2. 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整体参评,出版时间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丛书不能作为单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可单独申报。

    3. 同一作者、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加评奖。多作者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参加评奖,但是其中的单篇可参加论文类评奖。

    4.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研究成果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参加评奖时,必须由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并由第一署名人提出申报。合作的研究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申报权,但行使申报权时不得侵犯合作成果整体的著作权和其它合作者的著作权。

    5. 研究成果如果署有顾问、主审、主编、编委等,该成果申报权归成果著作权人所有。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署名的,只能以署名单位申报;成果为课题组完成的,只能以课题组署名申报。

    6. 具有多名作者的研究成果,申报参加评奖时,必须明确主研人员,并提交证明材料。

    7. 研究成果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的符合申报条件,但其作者在申报开始前已去世或调离本市的,可以参加评奖,其中去世作者成果由其著作权继承人申报。

    8.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者,其参评成果数量不限。如同一参评者有多项成果达到获奖标准,只可获得一个独立奖项,包括与他人合作并获奖的成果(非第一作者)在内,最多可获得两个奖项;超过两项以外的获奖成果,不再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

 

    五、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 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工作中获奖的成果;

    2. 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成果;

    3. 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成果;

    4. 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汇报、工作总结等。

    5. 由外地调入我校的作者,调入之前的研究成果如不是以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不能申报参加评奖。

 

    六、评奖标准

    1. 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科建设上有开拓性建树;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有指导作用;

    2. 专著——独立开辟某一学科,或者在研究历史和现实问题上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该学科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 编著——体例科学完善,能够系统地体现社会科学某一领域内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社会实践和社会科学所面临的问题有重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4. 译著——译文准确流畅,填补某项专业翻译方面的空白,或者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产生较大影响;

    5. 工具书、教材、地方志书、研究资料——体例科学,材料翔实准确、知识性、实用性强;对于学术研究或者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

    6. 科普通俗读物——科学性、适用性、趣味性强,对于传播、普及、宣传社会科学具有积极作用;

    7. 古籍整理——忠实于原著,切合原意,诠释准确,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

    8. 论文——观点正确,具有创见性,论证充分,资料占有全面,对于解决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

    9. 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论证报告——资料翔实可靠,论证科学充分,结论明确,对于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10.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题材新颖,思想性、知识性、实用性强,具有一定的科研、教育意义和社会影响,对两个文明建设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作品图像、声音清晰,声画同步,界面设计严谨,视觉效果上交互功能到位,各种多媒体技术综合运用融合。

 

    七、奖励类别、等级、数量及金额

    本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论文、咨询成果、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四类。四类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以集体名义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并获奖的成果,只向该集体或课题组颁发证书。获奖成果奖金由申报人领取,自行分配。

获奖成果数量将按申报成果总数比例确定。每类获奖成果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分别占此类获奖成果总数的10%、20%、70%左右。成果水平达不到相应奖励级别,该等级奖励可空缺。若某类成果奖的某一等级空缺或未达到既定数额,其名额可顺移给下一等级。

    著作类和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优秀成果,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咨询成果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八、申报材料

    1. 申报者填写《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附件1或2),一式3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 申报著作类奖,提交成果原件3部;申报论文类、咨询成果类,提交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3份,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版权页和论文正文,复印件A4纸打印并装订于《申报表》后;申报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提交成果原件3套。

    3. 申报者需附证明材料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份、A4纸打印并装订于《申报表》后。

    4. 申报者将需要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装入纸质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粘贴填写完整的“申报材料清单(B5纸打印)”(附件3)。

    5. 申报单位须填写并报送《第五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成果汇总登记表》(附件4)打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6. 申报参加评奖并且通过初审的成果的原件及有关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

 

    九、评审费用

    凡申报者,均须交纳评审费。著作类、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成果评审费每项100元;论文类、咨询成果类成果评审费每项50元。

 

    十、申报时间及要求

    请各单位于6月4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及评审费送交社会科学处。请各单位主管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评奖工作,广泛动员本单位教师申报;科研秘书认真组织本单位教师填写申报材料,并对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细致、负责任地审核,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联 系 人:马 赫

    联系电话:85167056

    电子邮箱:hma@jlu.edu.cn

 

    附件:

    1. 论文、咨询成果、著作类申报表

    2. 音像类申报表

    3. 申报材料清单

    4. 第五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成果汇总登记表

 

                                                                   社会科学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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